为了积极发展我校研究生教育,不断提高我校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以适应研究生教育发展的新形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关于深入推进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3号)及《陕西中医学院学位授予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培养目标
培养硕士学位研究生必须坚持德、智、体全面发展,具体要求是:
1、学习和掌握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基本原理,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2、科学作风严谨,重视理论与实际相结合;掌握本门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本学科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业技术工作的能力。
3、掌握一门外国语,能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
4、身体健康。
第二条 学习年限
一般学习年限为三年。硕士生应在规定的培养年限内完成培养学习计划。如因客观原因未能按时完成培养计划者,可申请延长学习期限,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年。因故超过年限学习者,不再发给导师业务费。
第三条 培养方式
我校硕士研究生的培养采取指导教师负责制,教研室(或学科组)应成立以导师为主的指导小组,借助有关教师的业务专长,发挥集体指导的作用,以利于拓宽研究生的知识面。
1、政治理论学习与经常性的政治思想教育相结合。研究生除学习政治理论外,还要参加政治学习、政治活动和公益劳动。党团组织必须加强对研究生政治思想工作的领导。
2、课程学习与学位论文工作并重。在学习方法上,强调以自学为主,教师的作用在于启发硕士研究生深入思考和正确判断,因材施教,着重培养他们独立分析和解决问题的培养能力。
3、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在打好坚实的理论基础的同时,要重视知识面的拓展和对新兴学科的了解,以及探索知识和开拓研究新领域的能力。
4、科研实践与社会实践相结合,在培养硕士研究生掌握本专业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专业知识的同时,要培养他们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和独立承担专业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四条 培养方案
1、培养方案是实现硕士研究生培养目标的具体实施方案,它是培养硕士研究生的基本教学文件,也是进行培养工作、教学管理和质量检查的主要依据。凡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必须制定相应的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
2、培养方案应根据国家建设的需要,把握学科发展的主流和趋势,体现较高的学术起点,结合本学科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并应根据学科发展适时调整。
3、培养方案应本着科学、规范和拓宽的原则,尽可能按一级学科制定,对本学科的培养目标、学习年限、研究方向、课程设置与学分安排、课程教学大纲、学位论文工作要求和其他内容(如教学实践、科研实践、文献阅读、学术活动等)应作出明确规定。
4、培养方案由各院系分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经各院系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研究生处审核、备案后实施。
第五条 课程学习
1、课程设置
硕士生课程分为公共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和选修课。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科学学位(基础专业、药学专业学术型、临床专业学术型)的研究生总学分34-38学分内;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总学分不得少于26分;中药学硕士专业学位总学分不得少于26学分。专业基础课可在研究生处开设的课程中选取或各专业按学科要求自行开设(二级院系安排开课时间和地点),专业课由各专业按学科要求自行开设(二级院系安排开课时间和地点)。公共课和选修课由研究生处统一安排。
2、课程考核
(1) 所有课程均须进行考核,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采用百分制(公共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每门课70分取得相应学分;选修课每门课60分取得相应学分)。公共课程全部采用考试形式,由研究生处统一组织。专业基础课和选修课可选择考试或考查的形式进行考核,如果选择考试,由研究生处统一组织。专业课的考核由各院(系)组织,各专业应根据各自培养方案所设定的课程进行,成绩报研究生处存档,并保留完整的考核原始资料,以备检查。
(2) 课程考核必须按教学大纲要求,难易适中,分数分布合理,反映学生掌握教学要求的实际内容。
(3)课程考核不合格,学位课程(公共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在70分以下,选修课程在60分以下,须重修该课程,重修课程必须于规定时间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院系同意,研究生处审核批准后按照80元/学分的标准缴费,由研究生处发放听课证,安排听课学习并参加该课程考试。
(4) 对于培养计划中所列课程无故缺考者,按旷考处理,成绩以“0分”记入业务档案。
(5) 硕士研究生应在完成全部课程学习与考核,并取得合格成绩后,方可进行学位论文工作。
(6) 硕士研究生因故休学,在按规定准予复学后,前一阶段所得学分及成绩仍然有效。
3、成绩管理
研究生的成绩是研究生学习成果的重要档案资料。任课教师在课程考核结束后,应按规定填写成绩单,于考核后一周内将成绩单报送研究生处培养办公室备案。研究生在申请毕业论文答辩前,将个人成绩单原件交研究生处培养办公室盖章存档。
4、教学
(1)各门课均应有教学大纲,明确课程内容、学习要求、授课要求、学时、预修课程及参考书目等。
(2)硕士研究生的课程内容除反映必须的基础理论或专业知识外,要反映现代科学技术最新动态和本学科的最新发展,要不断更新课程内容。努力开设边缘学科和新兴交叉学科的课程。
(3)公共课程一般以课堂讲授为主。专业课程可采取重点讲授和自学相结合的方式。
(4)少数跨专业考入的研究生。如在某些方面尚未具备本专业本科毕业生的理论与实践,应由导师指定补修有关课程,可以采取自学方式,亦可随本科生听课,并应通过考试。
(5)研究生所学的全部课程必须按培养计划要求,考试或考查合格。
5、教学督导
(1)督导对象与内容
① 督导对象为所有研究生授课教师。
② 教学内容:课程内容的深度、广度、前瞻性。
③ 教学文件及教材:教学进度计划、教学大纲、教案、讲义或教学用书(包括给学生指定的教学参考书)。
④ 教学方法:授课方法及指导方法,改进及创新之处。
⑤ 教学态度:出勤情况,课堂讲授是否认真按时。
(2)督导方法
采取听课、检查教师教学文件、检查学生课堂笔记或自学笔记等不同方法进行,并将检查结果填入《研究生课程教学检查评估表》中,于每学年结束时交研究生处培养办公室。
(3)督导时间
随机对上课情况进行抽查,了解教学情况。
(4)督导人员
学校主管研究生工作的校领导、研究生处及高教研究中心有关工作人员、各院系主管研究生工作的负责人、有关管理人员和专家等。
第六条 教学实践
研究生参加教学实践是达到研究生培养目标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培养合格高等医药学校师资的重要方面。
1、科学学位研究生均须参加教学实践,如有特殊情况,由研究生提出申请,经导师同意,教研室批准,报系、部和研究生处审定,可以推后补修或免修。
2、研究生参加教学实践,应纳入培养方案和个人培养计划。
3、研究生教学实践必须面向本科生,参加课堂教学工作,这样既有利于研究生的培养和锻炼,也有利于考察研究生的工作责任心、治学态度,教学效果。
4、教学实践内容和形式
教学实践可以是授课、监考、实习和实验辅导、指导课程设计或毕业设计、指导专业实习等。
5、时间安排
一般在第二学年内完成,教学实践总工作量应不少于54学时;
6、实施步骤
(1)导师和教研室根据本科教学任务,提出研究生参加教学实践的课程及时间安排,填写《研究生教学实践计划表》一式两份,于前一学期报送院系和研究生处各一份,由相关教研室按计划安排,不得随意变动。
(2)教研室要指定有教学经验的教师(中级职称以上)具体指导。
(3)研究生在接受教学任务后,要及时了解学生情况,随班听课,熟悉教学内容,认真备课。
(4)在备课基础上撰写讲稿,送导师和任课教师审阅同意后,在教研室进行试讲,通过后方可上课,以保证教学质量。
7、教学实践的指导应由导师和教研室另一任课教师两人担任,应具体指导研究生的备课、审阅讲稿、安排试讲、随堂听课,了解教学效果,提出改进意见,帮助解决教学中的问题。
8、成绩评定
(1)在教学实践期间,由研究生所在院系、教研室召开1—2次评议会,研究生本人要进行自我评价和总结,指导老师应提出意见,肯定成绩和优点,指出存在的问题。
(2)教学实践完成后,由研究生填写《研究生教学实践成绩考核表》一式两份,送交指导教学实践的老师,教师根据研究生教学实践的态度、能力及效果写出评语,评定成绩,由教研室主任签字后,送院系审核后交研究生处培养办公室。
(3)、成绩按优、良、合格、不合格四级评定。
(4)、凡未进行教学实践或教学实践不合格者,按必修课程不及格计;
第七条 教学实践考核
1、考核目的是使研究生达到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
2、考核对象
凡经我校正式录取的科学学位研究生,均需参加考核。
3、组织管理
参与考核实践教学的教师由相关院系从各导师指导小组中抽选,由3—5人组成。参与指导教师对其所带教的学生应实行回避制。
4、考核内容及方式
通过教学试讲进行考核,研究生应根据自己的学科专业安排不少于1学时的教学试讲(或安排带教本、专科生实验课或实习课)。
5、考核评分标准
(1)考核评分实行百分制,成绩80分以上者为优秀, 70—79分为良好,60—69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2) 若考核成绩不合格者,将不能参加毕业论文答辩,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可延长培养期限一年,重新申请考核,延长期间的学费按在校期间标准执行。
6、具体考核时间和考核地点由相关研究生培养院系自行确定后报研究生处培养办公室。
第八条 临床实践
临床实践是培养和提高硕士生对疾病的诊疗水平,加强理论联系实际的重要学习环节。
1、临床专业研究生的临床实践应在导师所在医院进行。校本部导师所带研究生原则上安排在附属医院实习。如果确因课题需要去其他医院实习者,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导师签字。并填写《研究生外出实践协议书》,经研究生所在二级院系审核同意后,报研究生处审批。为保证临床实践质量,实习医院必须为三级甲等医院。
2、兼职导师所带研究生的临床实践,原则上介绍到导师所在单位实习,由所在单位教学管理部门按培养计划表安排,并填写《研究生外出实践协议书》。
3、如需退宿的研究生,由学生本人持所属院系的介绍信到公寓办公室办理退宿手续,导师自行联系实习单位和兼职导师所带研究生的实习费及住宿安排由导师与研究生协商解决。
4、研究生在实习期间必须遵守实习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校内和兼职导师的工作安排,并及时向导师汇报学习、实习、生活和思想等情况。研究生在临床实践期间的思想政治教育、业务学习和生活管理由实习医院及导师负责。
5、在实习过程中,原则上不得更改时间、地点。如遇特殊情况需更改实习时间,变动实习地点,研究生提出申请,导师批准,相关院(系)主管研究生工作负责人同意后,并报研究生处审批并备案。
6、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硕士生(临床专业专业型)参加临床实践的时间不得少于二年半;医学科学学位硕士生(临床专业学术型)参加临床实践的时间不得少于半年,基础专业的硕士生参加临床实践的时间不得少于三个月。硕士生参加临床实践,应纳入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
7、入学前已在县级以上医疗单位,从事与所学专业相同的医疗工作两年以上(以病房工作为主)者,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缩短临床实践时间。
8、特殊情况未参加临床实践,或临床实践考核不合格者,应予补修。补修者,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教研室同意,院(系)批准,研究生处审批。在临床实践期间,因故请假累计四周以上者,应予补足。
9、临床实践的安排,一般应在第二学年(除临床专业专业型研究生),在硕士生参加临床实践的前一个学期,由导师和硕士生共同制订详细的实习计划,并填写《硕士生临床实践计划表》一式两份,分送院(系)、研究生处。具体工作由医院教学管理部门安排、协调。
10、临床实践的指导工作,由导师或中级职称以上教师组成的指导梯队承担,指导研究生临床技能训练,并负责其考核。
11、临床指导可参照培
12、临床实践结束后,研究生填写《临床实践成绩评定册》一份,交指导医师,指导医师根据计划执行情况,在征求有关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对硕士生的临床技能、知识水平、医疗作风、工作态度与同事及病人的合作情况等作出书面评价并评定成绩,再由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实习医院审核后,由相关院系统一送研究生处备案。
13、临床实践成绩按优、良、合格、不合格四级评定,成绩合格者,计相应学分。
14、硕士生在参加临床实践期间,应参加该科室的政治业务学习和活动,并由科室负责考勤。寒暑假由科室按住院医师予以安排,病、事假按研究生管理规定办理。
第九条 临床实践考核
1、临床专业研究生毕业前必须进行临床技能考核,考核目的是使研究生达到:
(1)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
(2)具有较强的临床分析和思维能力,能独立处理本学科领域内的常见病、多发病。能对下级医师进行业务指导,达到住院医师要求的临床工作水平。
2、 考核对象
凡经我校正式录取的临床专业研究生(包括临床专业科学学位和临床专业专业学位),经临床实践的学习、培养,均需参加考核。
3、 组织管理
具体要求按当年所发通知为准。
第十条 实习巡查
1、巡查目的
巡查的重点是检查各专业培养方案中实习要求的安排、落实情况,考察实习研究生的出勤与纪律情况、政治理论水平与思想道德修养以及临床诊疗实践能力。
2、巡查方法及方式
每学期由巡查人员对实习基地进行不定期巡查。要求对咸阳以外地区的实习教学基地每学期巡查一次,对咸阳的实习教学基地每2个月巡查一次。可以通过抽测实习研究生临床操作技能、抽查相关病例资料及病例文件的书写、召开实习研究生座谈会、听取实习基地的汇报等方式进行。
3、 巡查内容
(1)政治思想状况 包括政治理论修养、职业道德、工作学习态度等。主要通过带教教师、所在临床科室工作人员及所管病人了解研究生的思想道德修养。
(2)抽查研究生书写的病例资料 在研究生所在的临床科室内,随机抽取部分病例,检查其病例书写的规范性。
(3)临床实践能力 主要是对研究生所在临床科室的常见病、多发病进行考核,通过基本技能操作及答辩的形式进行。
(4)纪律及出勤情况 主要检查研究生在实习医院遵守医院的制度及出勤情况,可以通过所在临床科室、带教教师对其综合表现的评价意见进行了解。
4、对巡查人员的要求
巡查人员由研究生处、各院系主管研究生工作的负责人等组成。要求巡查人员认真负责,实事求是,按照研究生临床实习有关规定进行考核,并将巡查结果报研究生处。
5、对巡查结果的处理意见
研究生处将按照巡查结果作出相应的奖罚措施。对于在临床实习中表现突出,学习、工作态度认真,能够按照临床轮转科室要求进行实习者,将给予表扬;对于不按时实习、随意脱岗、在巡查考核中表现较差者,将给予通报批评,甚至延长实习期限。处理结果经研究生处上报校领导审批后,反馈到研究生所在院系、实习医院及研究生本人。
第十一条 参加学术活动的要求
1、研究生参加学术活动是我校研究生培养的一个重要环节。要求各专业研究生均须积极主动地参加校内外本学科、专业或其他相关专业的各种学术活动。凡由研究生处组织或研究生处认可举办的学术活动,相关专业的研究生均必须参加。
2、开展专题讲座和学术报告活动的内容包括思想素质教育、科研与道德、心理导向、培养管理、科研最新动态、学科领域国内外最新研究进展或前沿性问题、学位论文选题、开题与写作知识讲座等。
3、硕士研究生参加校级以上学术报告会不得少于5次,以研究生处发放的听讲凭证为准(有院系组织的学术活动须加盖研究生处的公章方认可)。
4、研究生应如实记录其参加的学术活动,不得有虚构、抄袭等造假行为,如有虚假,一经发现,撤销相应的学术活动积分,并取消各类评奖评优资格,作弊行为在个人档案中备案。
5、 研究生参加学术活动的情况将作为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学位授予和推荐就业时的参考条件之一。
第十二条 研究生任课教师管理
课程教学是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任课教师在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的提高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为不断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加强研究生任课教师管理,建立规范的课程教学管理制度。
一、任课资格
1、研究生课程的主讲教师应具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教学效果良好,一般应是副高职称以上人员,或是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或具有4年以上教学经验的讲师。
2、全校性公共课程由相关单位推荐,研究生处审核、选聘。专业课程的任课教师由所在院(系)进行审核批准、聘请,并报研究生处备案。
3、聘请外校人员担任研究生课程的主讲教师,必须在开学前三个月内由开课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相关院(系)审核后,报研究生处主管领导批准,方可履行聘任手续。
二、教学要求
1、研究生课程的任课教师应按照课程教学大纲的基本思路,从研究生培养的实际需要出发,制定出详细的课程教学计划。
2、任课教师应对教学内容和教学过程负责,任课教师要爱岗敬业、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并坚持在教学过程中体现研究生个性化培养的特色。
3、对于全校性公共课和选修人数较多的专业基础课程,任课教师应坚持按时上课。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课程安排的应及时通知研究生培养办公室,以便协调安排。
4、任课教师未经许可不得私自安排计划外的课程,否则一律无效,不计学分,不计成绩,不承认教学工作量。
5、任课教师因故不能按教学计划正常开课的,必须在上课前2周内提交书面报告,经所在院(系)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研究生培养办公室批准后方可更改教学计划。
6、任课教师不得私自接受校外人员听课。校外人员听课必须到研究生处培养办公室办理听课手续后,凭研究生处培养办公室出具的证明才能听课。
7、任课教师应主动与研究生处培养办公室共同做好课程结束前的一系列工作,如课程命题、试卷印刷、考试、阅卷、成绩登记、课程总结、试卷保存等工作。要严肃考试纪律,严禁降低标准和送人情分。凡任课教师降低标准或送人情分,所给成绩一律作废,学生成绩以零分计算,并作为教学事故通报全院,情节严重者,将取消其授课资格,并报学校按有关规定处理。
8、课程结束后,任课教师应认真进行教学总结,并及时将教学过程中存在的疑点、难点及教改建议反馈给研究生处培养办公室。
9、任课教师应根据自己的教学实践及学科发展情况,听取研究生意见,总结和更新教学内容。
10、对教学工作不负责、教学效果差、研究生意见大、达不到课程教学要求者,责令其及时改进,并通知相关院系(部)、教研室,作为其考评依据。若无明显改进,取消其授课资格。
第十三条 研究生选修课开设管理
研究生选修课是基于社会对复合型人才的需求,旨在拓宽学生的知识面,培养学生的各种技能,提高学生的个人综合素质,增强学生对社会发展的适应能力。为了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充分利用校内外的教育资源,为研究生开设选修课。
1、研究生选修课须经研究生处审核后方可开设,并需列入研究生总选课单中。
2、研究生选修课的开课范围:不得与已有研究生课程雷同,不限学科门类,凡有利于扩大研究生知识面,有利于提高研究生综合素质的课程均可申报。
3、研究生选修课的任课教师一般应具有副高以上技术职称,凡符合条件的校内教师均可自愿申报开设研究生选修课。
4、每门课一般为18学时,计1学分。
5、拟开设新选修课的教师一般在4月中旬填写《陕西中医学院硕士研究生选修课开课申请表》(含课程大纲),由所在院系审核同意后,报研究生处培养办公室。由研究生处培养办安排试讲,通过试讲后方可列入研究生选课单中。
6、选课人数不足的课程,本学年暂停开课。 如连续三学年选课人数不足30人的课程,从研究生总选课单中撤销。
7、研究生选修课任课教师应认真履行主讲教师职责,授课计划齐全,教案完整。
第十四条 附 则
1、本规定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2、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陕西中医学院发布的《研究生培养工作暂行规定》废除。凡以前相关规定中有与本《规定》不一致者,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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