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研究生教学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深化教学改革,提高研究生的教学质量,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任课教师的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具有严谨的治学态度、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良好的思想品质和道德情操。
(二)积极承担教学任务,认真履行教师职责,严于律己,为人师表,教书育人。认真学习,努力改进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学术水平和教学水平较高。
(三)一般应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历并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各学院若因特殊原因需安排讲师授课者,必须提前报研究生处审批。
(四)对所授课程具有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按教学大纲的要求,全面掌握所开课程的基本内容。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教学工作。
第二条 任课教师的职责
(一)根据研究生培养方案确定的教学要求和研究生院下达的教学任务,因材施教、理论联系实际,不断调整和更新教学内容,补充新的知识。采用多种形式教学,加强实践性环节,重视案例式教学、实践能力训练,特别是创新意识、创新能力的培养,不断提高课程教学质量和水平。
(二)树立“质量第一”意识,认真备课,有效地组织教学,要经常听取研究生对教学的意见,不断改进自己的教学方法,努力提高教学效果。对教学各个环节都要高标准、严要求,保证达到课程教学的目的和要求。
(三)任课教师必须于接到教学任务的一周内将授课计划交到研究生院。课程考核结束后,应及时评分,并于考试后一周内将签字后的成绩单与教学日志一并送交研究生院。
(四)考试课程应同时出好份量和难度相当的A、B两份试卷,任课教师应将课程考试试卷、标准答案及评分标准保存备查。
(五)要积极参与学科建设和教学研究活动,经常与研究生院联系,通报教学情况;积极对教学管理、研究生学习、严格纪律、改进教学等各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充分发挥教书育人的作用,促进研究生的全面发展。
第三条 教学纪律
(一)要服从工作分配,积极接受研究生院或所在学院下达的教学任务,认真完成教学工作任务,自觉遵守教学纪律。
(二)执教期间,要坚守岗位,不得随意停课、调课或自行找人代课,不得自行更换上课时间、地点。
(三)严格遵守课堂纪律,按时上下课,不迟到、不提前下课。不得在课堂上散布消极言论。
(四)严肃考试纪律,严禁降低标准和送人情分。凡任课教师降低标准或送人情分,所给成绩一律作废,学生成绩以零分计算,并作为教学事故通报全院,情节严重者,将取消其授课资格,并报学校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对教学工作不负责、教学效果差、研究生意见大、达不到课程教学要求者,除责令其及时改进外,还通知有关学院、教研室,作为其考评依据。若无明显改进,取消其授课资格。
第四条 申请新开课应具备的条件
(一)所申请课程应是本专业培养方案中推荐的课程,且不得与已有研究生课程雷同;
(二)所申请课程应反映当前科技发展前沿,或为研究生知识结构所必需;
(三)要有完备的教学大纲和讲稿,有参考教材或参考书;
(四)申请人具备副高及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历,有丰富的教学经验;
(五)所申请课程由有关教研室严格把关,经研究生院审定并安排教学。
第五条 研究生课程教学中的其他问题,按研究生院有关规定执行或协商处理。
第六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七条 本规定解释权在学校研究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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