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校学位论文的管理,推进建立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2013第34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向我校申请硕士、学士学位所提交的硕士学位论文和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 (统称为学位论文),出现本办法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
(四)伪造数据;
(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第三条 学位申请人员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第四条 学位论文指导教师负有对所指导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和学术研究规范教育的责任与义务,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对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要加以制止,对引注不规范等行为要予以指导并责令学生修改。
第五条 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学校可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可根据相关规定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向社会公布。
存在上述作假行为的学位申请人员,若为我校在读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若为在职人员,学校在给予相应处分的同时,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六条 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若为我校在读学生,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若为我校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七条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校将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可降低岗位等级直至给予开除或者解除聘任合同处分。
第八条 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对各院系的年度考核内容。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校可对该院系予以通报批评,并给予该单位负责人相应的处分。
第九条 各院系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校将减少或者暂停其相应学科、专业的本科生、硕士生招生计划,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院系负责人进行问责。
第十条 发现涉嫌作假的学位论文,各院系应将该学位论文提交院系学位评定分委会进行调查核实,学位评定分委会将调查核实的相关材料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由校学位办组织相关专家做进一步的认定。
被认定为学位论文存在作假行为的学位申请人、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如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对申诉内容进行复查。
当事人对学校复查结果不服的,可以在15个工作日内向陕西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从处理决定或复查决定书送交之日起,当事人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权利。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址:陕西省西咸新区西咸大道 邮编:712046
版权所有:陕西中医药大学 技术支持:信息化建设管理处 陕ICP备050016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