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医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来源:研究生院 作者:研究生院 点击数: 发表时间:2006-06-12 04:2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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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中院教字(2013)第34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促进人才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我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行二级管理,我校学士学位授予的权力机构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履行如下职责:

1、审定通过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2、审定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3、研究和处理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的有关事项;

4、审定各院系学位评定分委会的组成。

第三条  各院系学位评定分委会,在授予学士学位工作方面,具体履行如下职责:

1、审查本院系学生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并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建议授予学士学位者的名单;提出不建议授予学士学位者的名单,并注明不建议授予的原因;

2、研究和处理本院系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的有关事项。

第四条  授予学士学位条件

1、完成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各项要求,其课程学习和论文(毕业设计和生产实习)成绩合格。

2、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本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  学士学位只授予应届本科毕业生

第六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毕业时不授予学士学位。

1、在校期间受严重警告(含)以上处分者,或受到警告处分两次(含)以上者。

22011级及以后入学的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平均学分绩点未达到1.7,并且有1门(含)以上课程参加补考或重修的;2010级及以前入学的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五年制学生正考不及格课程达到30学分;四年制学生正考不及格课程达到25学分;三年制专升本学生正考不及格课程达到18学分;二年制专升本学生正考不及格课程达到12.5学分。

3、结业学生。

第七条  除以上规定外,英语专业学生还必须获得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单(大于等于425分)或全国英语专业四级统测合格(或优秀)证书方可取得文学学士学位。

第八条  对于以下两种情况,可由学生本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经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研究提出特议报告,由教务处审核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如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可授予学士学位。

1、对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如经过一年以上考察,确已改正错误,进步显著,在处分发文之后取得下列成绩之一者:

1)由学校批准代表学校参加全国、全省各类比赛并取得优秀成绩者。

22011级及以后入学的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含)者;2010级及以前入学的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各门课程正考成绩平均达到70分(含)者。

3)舍己救人、见义勇为、长期坚持做好人好事,事迹突出者。

2、对于英语专业学生未取得第七条所要求的成绩单或证书的,但全国英语专业八级统测成绩大于50分的(含)。

第九条  学位审定所认可的各项条件以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集体审议前一天,主管部门以正式文件、证书、成绩单或通知书等形式公布为准;舍己救人、见义勇为、长期坚持做好人好事,事迹突出等以受到市级(含)以上人民政府表彰、市级(含)以上的新闻媒体宣传报道或学校表彰为准。

第十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

由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本专业本科毕业生的学习成绩和鉴定材料逐个进行审核,提出符合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名单,对不符合授予学士学位者作出情况报告,以上材料须经教务处审核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十一条  对于我校所招收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学生,符合第四条之规定,在取得本科毕业资格后,依照以下程序申请学士学位。

1、凡所学专业与我校普通本科专业相同的成人高等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均可向我校申请学士学位。

2、申请学士学位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应提供以下材料,并填写学士学位申请表。

(1)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三份);

(2)成绩册或成绩档案;

(3)招生录取底册、学籍档案(学信网)及本人单位的政审材料。

3、教务处委托继续教育学院对学位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审查通过后,可参加省成人教育学位外语统考。

4、教务处可委托继续教育学院组织三门主干课程考试。三门主干课程分别为:一门基础课和两门专业课。基础课和专业课的考试由教务处按普招本科教学大纲进行命题。

5、省成人教育学位外语统考及三门主干课程考试合格者名单由教务处委托继续教育学院提交相关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

6、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后的学士学位授予建议名单,由教务处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审定通过后,发给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二条  在我校本科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学生,在取得本科毕业资格的当年也可申请学士学位。

第十三条  学士学位授予的日常工作,由教务处负责办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2013624日第六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定通过,自2013101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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