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
《陕西中医药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草案已经2022年9月20日第22次校长办公会审议,第23次党委会审定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陕西中医药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规范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授予的硕士学位,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陕西省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有权授予学位的学科门类、专业学位类别授予。
第三条 学校每年定期进行硕士学位授予工作。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面负责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研究生院和各研究生培养学院具体负责硕士学位授予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学位申请者不得同时向两个及以上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也不得以同一篇学位论文申请两个及以上学位。
第五条 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并具有相应学术水平者,可按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相应学位。
第二章 学位授予标准
第六条 学位申请人通过硕士学位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取得规定学分,获得毕业资格,达到下述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
(一)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
(二)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三)可以熟练地运用一种外语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能撰写外文文章,具有一定的听说能力;
(四)学位论文应对所研究课题有新的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五)在读期间取得一定的学术成果,符合《陕西中医药大学硕士研究生在读期间学术成果认定管理办法》规定要求,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相关资料,逾期者不予受理;
(六)中医硕士专业学位申请人,还应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七)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还应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外语水平考试和学科综合水平考试。
第七条 未达到申请学位基本条件者,可延期申请学位,延期不超过三年,逾期视为自动放弃学位申请。
第八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位。
(一)未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全部学习任务,未修满相应学分者;
(二)论文答辩不合格,经重新修改论文后再次答辩仍未通过者;
(三)未参加培养计划中规定的社会调查、教学实践,或参加而未通过考核者;
(四)专业学位研究生未按规定参加实践训练,或参加而未通过考核者;
(五)在校期间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及以上或学校、有关单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未解除者;
(六)舞弊作伪等严重情况;
(七)不符合或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有关规定者。
第三章 学位论文评阅与答辩
第九条 论文答辩前两个月,各学科应先聘请与论文有关的专家评阅硕士学位论文,并填写《陕西中医药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评阅意见表》。评阅人应由2名外单位副高级及以上职称专家担任。专业学位论文评阅人,应是相关行(企)业内具有高级职称(或相当水平)的专家。专家评阅意见应综合整理供答辩委员会参考。
在论文评阅过程中,如有1名评阅专家不同意答辩,应增聘2名评阅专家进行评阅;如累计有2名评阅专家不同意答辩,则本次答辩申请无效。
第十条 学位申请人达到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环节要求,学位论文评阅通过后,可以申请答辩。
第十一条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是受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委托对学位申请人进行学术考查的机构,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应本着“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以公开的方式组织答辩工作。
第十二条 硕士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7名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专家组成,专业学位答辩委员会成员中,应有相关行(企)业具有高级职称(或相当水平)的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秘书1人,导师回避(导师不作为所指导研究生的答辩委员会成员),须有2名以上外单位专家。答辩委员会由各学科组织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三条 学位论文答辩程序
(一)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介绍答辩委员会的组成情况;
(二)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学位论文答辩,介绍答辩人姓名及论文题目、答辩流程及其他有关事项;
(三)秘书逐一介绍答辩研究生的思想、学习、生活等基本情况及各门课程学习成绩;
(四)答辩者报告论文主要内容,导师可进行补充陈述;
(五)答辩委员会委员就论文进行提问,研究生进行答辩;
(六)休会。答辩委员会举行内部会议,宣布导师及评阅人对论文的评阅意见,交换答辩的情况和意见,对论文作出评价,形成评语,对是否授予学位进行表决。表决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方可。对未通过的答辩论文,答辩委员会应就是否同意毕业或在三个月后一年内修改后重新答辩,作出明确决议,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方可;
(七)复会。主席或由主席指定秘书宣布委员会对论文答辩情况的表决结果和决议;
(八)主席宣布答辩结束及有关事项;
(九)答辩委员会的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连同会议原始记录、表决票及答辩材料由秘书报送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经分委员会评审后及时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四条 答辩不合格者,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学位论文可在三个月后一年内修改后重新答辩。重新答辩仍不合格者,取消申请资格。
第四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程序
学位评定工作本着坚持标准,严格要求,确保质量的原则,在课程考试、论文评阅和答辩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本细则第二章规定的学位授予标准进行。
第十五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程序:
(一)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宣布会议开始;
(二)由各学科负责人报告本年度本学科硕士学位申请人基本情况;
(三)各委员逐个审议学位申请人的资格、思想政治表现、课程学习(包括课程成绩及课程总学分)、学术水平、论文评阅结果、论文答辩材料以及毕业论文的真实性等,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每位申请人情况进行表决:是否建议授予学位、暂缓授予学位或不授予学位;
(四)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宣布投票表决结果;
(五)会后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秘书按学校统一格式,列表打印出学位授予情况,并填写《陕西中医药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硕士学位审核意见表》,与审核后的毕业答辩材料一并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六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程序: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各分委员会提出的建议授予或暂缓授予或不同意授予各级学位的申请人名单,并作出是否授予或暂缓授予或不授予相应学位的决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评审决定为终审决定。
(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主持会议,宣布会议议程;
(二)各分委员会主席分别报告本分委员会建议是否授予、暂缓授予和不予授予学位人员情况;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别对建议授予、暂缓授予和不授予学位人员进行审核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提议监票人、计票人,由监票人、计票人以及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统计投票结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宣布投票表决结果。
第十七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举行两次学位授予工作会议,一般在6月份和12月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凡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授予学位者,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发学位证书,证书生效日期为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学位证明书。学位证明书与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九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若确认学位错授,或发现有舞弊作伪等违反学位条例规定时,通过复议,可以撤销已授学位。学位申请人对未授学位有异议者,可以在一年内申请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一次,复议结果作为最终决议。
第二十条 同等学力申请学术型硕士学位者,自申请之日起5年内通过全国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统一考试、学科综合考试,学位课程成绩合格,申请医学硕士学位(学术学位)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同等学力申请中医硕士专业学位者,须同时符合《陕西中医药大学同等学力人员申请中医硕士专业学位管理办法(修订)》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外国留学生申请硕士学位,参照本细则办理。
第二十二条 学位办公室于每年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学位授予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本年度授予学位人员名单及其简况表上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从2022级研究生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陕西中医药大学
2022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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